职工活动支出
业务支出
事业支出
维权支出
资本性支出
其他支出
一、职工活动支出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1、 用于举办政治、法律、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
2、 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
3、 用于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1、 用于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
所需服装除高档、特殊服装应采用租赁方式外,确需为参赛者购置服装的,每人每三年不超过1000元。
2、 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
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活动设置奖项的,奖励范围不超过参与人数或团队的2/3,个人项目单项最高奖品(或奖金)不超过800元,团体项目单项最高奖品(或奖金)人均不超过500元。不设置奖项的,可按人均不超过100元标准,发放实物发放纪念品或参与奖。
3、 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每人每餐标准不超过50元。全天活动的,不得超过《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不得发放现金。
4、 用于聘请工作人员
文体活动需要聘请的教练、裁判、评委等非本单位工作人员(机关事业单位除外)劳务费发放标准根据各单位实际,经民主程序确定。
5、 用于发放劳务费
本单位工作人员工作日组织活动,不得发放劳务费。非工作日可按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发放(机关事业单位除外)。
6、 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本市公园月票、年票
不能统一组织的,可发放同等价值观摩凭证。开展春游秋游活动可委托旅行社组织,需签订委托协议,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支范围包括租车费、餐费、门票、活动用品等,费用标准不得超过每人每天200元。
1、 用于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
2、 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
3、 用于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1、 逢年过节可向会员发放劳日慰问品。逢年过节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
节日慰问品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不得购买发放有关规定明令禁止的物品。可以为实物或到指定地点限时领取确定物品的提货凭证,慰问品需本人签收,不可发放现金、购物卡等。年度发放总金额不得超过基层工会当年度留成经费的50%。
2、 工会会员生日当月可给予慰问
每人每年不超过300元标准,可发放生日蛋糕等实物,也可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3、 工会会员结婚、生育可以进行慰问
结婚、生育头胎时,可进行实物慰问,标准每人不超过800元,生育二胎的不超过1000元。
4、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会员去世、会员直系亲属去世,可以进行慰问
普通疾病慰问金标准每人每次不超过1000元,大病慰问金标准每人每次不超过2000元,一次住院,限慰问一次。会员去世,可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00元的慰问金。会员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生病住院、去世慰问另可购不超过200元的实物。
5、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以座谈会等形式进行欢送,并发放纪念品给予慰问
可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但不得购买有关规定明令禁止的物品。
二、维权支出
维权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
用于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加强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关系政策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用于开展“安康杯”竞赛等群众性安全生广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监员队伍建设等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维护职工心理健康、切实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需要的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发生的支出
用于向职工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用于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基层工会可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
送温暖费
用于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其他维权支出
用于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三、业务支出
业务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培训费
用于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
开支范围和标准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会议费
用于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
开支范围和标准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专项业务费
1、 用于开展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
2、 用于开办的图书馆、阅览室和职工书屋等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
3、 用于群团(职工、基层)服务站、爰心妈咪小屋,职工亲子工作室等服务职工阵地和项目的支出
4、 用于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
5、 用于开展女职工工作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
6、 用于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
1、 用于发放兼职工会干部和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
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发放按照市总工会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基层工会(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除外)可以根据工作实绩,对兼职工会干部发放兼职补贴。发放标准根据实际,经相关民主程序制定,原则上不超过每人每月300元。
2、 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
经本单位党政认可和上级工会批准,可开展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优秀工会干部人数应当控制在单位工会干部人数的10%以内,奖励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800元;工会积极分子人数应控制在单位会员数的5%以内,奖励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500元(机关事业单位除外)。
3、 用于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
用于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资本性支出是指基层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事业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对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基层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号、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