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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贯彻民主集中制,规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进一步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实现集团决策科学化、规范化和民主化,根据区委办印发的《关于处级单位党(工)委(党组)实施“三重一大”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和《徐汇区国资归口管理企业党组织工作暂行办法》、《关于推进徐汇区国资归口管理企业党委规范和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上海城开(集团)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企业党委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由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党政班子会议等代替党委会议,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和执行。

(二)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党委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实行党委成员分工负责,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三)坚持科学民主、依法依纪、集体决策的原则。党委应当注重调查研究,完善职工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在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及有关政策内开展决策活动,确保决策贴近企业实际,符合企业发展规律。

二、事项范围

“三重一大”是指企业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主要内容包括:

(一)    重大决策事项

1.集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重要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指示的主要措施;

2. 集团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

3. 财务预算和决算、股权变动事项;以及1亿以上的投融资和担保;

4. 集团资产重组、资本运作的重大问题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经营范围的调整事项;

5.集团合并、分立、解散、重组或者变更形式,下属企业的设立、撤销事项;

6.制定、修改及废止重要管理制度事项;

7.企业党的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等事项;

8.职工收入分配方案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9.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应对重大突发事件预案等重要事项;

10.集团机构设置调整、人员编制确定;

11.应当提交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1. 集团中层及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下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企业领导人员后备干部的推荐, 企业后备干部的推荐、使用意见和培养、教育规划;

2. 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董监事会成员,推荐或委派经理、财务负责人;

3.研究决定党组织、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方案和推荐人选名单;

4.研究决定工会、共青团等组织换届选举方案和推荐人选名单;

5.党员的发展及处置;

6.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和提名;

7.企业干部、职工的表彰奖励,申报区级及区级以上各类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

8.应当提交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其它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1.集团经营预算的编制和调整;

2.集团参与区域经济社会重大建设项目的安排;

3.集团在区外重大投资项目、非主业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

4.集团重大活动的举办、重要会议的召开等事项;

5. 集团重大设备采购安排、组织和实施;

6. 出国(境)组团、参团考察、交流及培训等活动;

7.应当提交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其它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1集团本部预算内和已审批合同项下的对外支付,由集团月度资金平衡会集体研究决定;

2.集团本部预算外支付按集团《管理手册》审批权限,报集团月度资金平衡会备案;

3. 集团本部超过50万元的大额固定资产的购置、调拨、处置等;

4.所有对外捐赠、赞助;

5.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有关问题整改方案;

6. 应当提交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其它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三、决策程序

凡属集团党委职责、权限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党委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党委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程序:

(一)酝酿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在客观真实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讨论方案,并提前向参会人员提供必要的书面材料和信息资料。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涉及重要人事任免的,应按人事管理权限,事先征求纪检部门的意见,确保保证纪检组织有必要的时间履行相应程序;对与职工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召开职工代表会议征求意见,并采取各种方式进行公开,扩大职工群众参与度。

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党委成员通过党政联席会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三重一大”事项内容涉及多个部门、公司的,有关部门、公司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党委成员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提交党委会;对存在较大分岐意见的议题,一般不提交党委会讨论。

3.“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准备,根据“三重一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和决策方式,相关部门或公司按照会议要求准备好有关议题材料,与会议通知一起至少提前一天发给党委成员,保证参会人员有充足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4.事关涉密内容的事项,在未作出决策前,酝酿时应注意保密,防止跑风漏气。

(二)集体决策

1.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对“三重一大”事项,应以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才能形成决定。因故未到会的党委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但未到会班子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表决。

2.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一般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公司介绍上会材料,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党委成员应对决策事项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党委书记主持会议,应在其他党委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3.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

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奖惩事项,应按相关规定进行表决。

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酝酿成熟后再议,遇紧急情况除外;特殊情况,可将情况报告区国资委党委。

4.集体决策时的讨论和表决情况要记录在案,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详细记载具体讨论事项、班子成员讨论意见和决策形成的结果,明确负责落实的部门、责任人等内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一般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执行单位和人员。每次党委会会议材料齐全归档,主要包括:议题事项、会议通知、提请讨论议题的相关附件材料、会议原始记录等。

5.党委会可根据内容,邀请非党委班子成员的经理班子成员、相关业务部门或公司的人员列席会议旁听。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三)执行决策

1. “三重一大”事项经党委会决策后,由各党委成员按照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应明确一名党委成员牵头。执行情况及时向党委会议报告。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召开党委会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党委会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3.对区国资委党委和国资委规定报审、报批和备案的“三重一大”事项,集团党委集体决策后,应及时向区国资委党委、国资委报告有关决策情况,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4.集团党群办公室和行政人力资源中心根据分工要求,对党委领导班子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负责跟踪督查,并向党委书记报告。

四、监督检查

要建立党内外结合、全员参与的监督约束体系,不断强化和完善执行“三重一大”民主决策程序的监督。

(一)集团党委对制定、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工作负总责。每年年底,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向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和区国资委党委报告本企业“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落实情况。各党委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集团党委报告“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后的执行情况。

(二)集团党委“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作为民主生活会、企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三)集团纪委要履行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将决策事项、决策程序、决策执行等情况作为检查内容,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规范问题,应及时指出。

(四)“三重一大”决策事项除依法保密外,按照党务公开、厂务公开等要求,应分层分类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

五、责任追究

集团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考核评价、评估制度,建立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主要责任追究包括:

(一)违反集体决策原则,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企业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并造成损失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要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办法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三)责任追究的方式有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或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集团下属企业应按照本条例,结合实际,修订本单位的“三重一大”制度,细化“三重一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和决策程序等,并将制度报集团党委备案。

 

 

 

                 

中共上海城开(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

                              201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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