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职代会代表提案工作制度
职代会提案是职工代表大会期间,职工代表围绕大会确定的议题,向大会提出建议和意见,是职工群众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确保全面落实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和建立和谐企业的具体体现。为使这项工作更好地发展起来,特制定本制度。
(一)提案范围
职代会提案的范围主要是设计公司生产经营、改革改制、内部分配、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规章制度、生活福利和职工教育等方面,需要立案处理的严重问题。
(二)提案条件
1、职代会提案须由提案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填写提案表,写明提案的理由、依据、具体要求和解决的办法。
2、为便于立案处理,须一事一案,不要用一张提案表填写多项内容。
3、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1)超出职代会职权范围;
(2)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相抵触的;
(3)纯属个人具体问题的;
(4)只提意见而没有具体措施和解决方法的
(三)提案征集、处理程序
1、每年首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公司工会组织开展指代会提案征集活动,向职工代表组发放提案表。
2、职工代表要向职工群众负责,在深入群众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填写提案表。提案人可以是职工代表组,也可以是职工代表个人。
3、代表提案填写后,在职代会期间由职工代表组组长收集,并送交职代会民主监督工作委员会;职代会闭幕后,由职工代表所在单位的工会收集,一周内送交工会办公室。
4、职代会民主监督工作委员会对提案进行的审查,主要根据提案的范围和条件。经审查符合条件并有实施价值和可能的提案,经委员会研究,通过立案进行落实,不够立案条件的,一般不能作为提案,将作为意见向代表解释恢复。
5、职代会民主监督工作委员会对已立案的提案,认真分类整理,并按照分类汇总明细,向公司分管领导报告,待领导批示,按照领导批示送达相关部门进行整改落实。
6、职代会民主监督工作委员会将领导批示和需整改的各有关部门进行交接。
7、负责整改的各有关部门接到职代会提案后,应在一个月内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返回民主监督工作委员会。
8、民主监督工作委员会应将处理结果及时传递到职工代表组或单位工会,并注意收集职工代表对处理意见的反映,如确有对答复得措施不满意,代表应将意见填写清楚,返回公司有关部门重新研究。
9、民主监督工作委员会对职代会提案的落实情况要定期到落实提案的相关单位(部门)进行检查、督促,必要时组织职工代表对有关提案的落实情况提出质询。
10、民主监督工作委员会在下一次职代会召开前,对职代会提案的落实情况写出书面报告,向公司分管领导汇报,并提交下次职工代表大会,向职工代表报告。
第二条 职工代表巡视制度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关于发展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要求,公司根据《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特制定了本制度,以更好地发挥职工代表在职代会闭会期间的作用,切实落实职代会职权,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一)巡视的主体
由职代会民主监督工作委员会主任带队,由精通相关公司业务、专业技能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知识的职工代表(必要时也可吸收非职工代表参加)组成职工代表巡视组开展巡视活动。职工代表巡视组向职代会民主监督工作委员会负责,及时向其汇报工作。
(二)巡视的时间
职工代表在职代会闭会期间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视,原则上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巡视活动。
(三)巡视的主要内容
1、职代会各项决议的宣传贯彻落实情况。
2、公司重大生产经营情况,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情况。
3、各级领导的安全责任制和各个工种的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4、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以及作业现场安全设施和事故隐患的排查情况。
5、影响企业发展的重点、难点以及职工关心的焦点和热点问题。
(四)巡视的处理程序
1、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职代会民主监督工作委员会根据年度巡视检查工作计划,确定巡视主题和巡视重点,由公司工会具体组织相关职工代表组成巡视组开展巡视检查活动,巡视检查前应向被巡视部门送达职工代表巡视检查通知书。
2、在巡视检查过程中,职工代表巡视组将听取被巡视部门和职工群众的意见,必要时针对有关情况对相关人员提出质询。在深入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职工代表巡视组出具职工代表巡视检查整改意见书。
3、职代会民主监督工作委员会将汇总职工代表巡视检查情况,在分管领导批示后及时将职工代表巡视检查整改意见书送达建议整改部门。
4、负责整改的部门接到职工代表巡视检查整改意见书后,应在一月内提出整改方案,并将处理结果及时返回职代会民主监督工作委员会。
5、民主监督工作委员会在下一次职代会召开前,对职工代表巡视检查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向职工代表报告。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质量评估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制度之一。为坚持和发展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制度,加强职工代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职代会各项职权的落实,根据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职代会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和《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的要求,结合公司民主管理工作实际,建立职代会质量评估制度。
(一)、质量评估工作的原则
1、实事求是的原则。要从公司的实际出发,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职代会规范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评估。
2、注重实效的原则。建立职代会工作质量评估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提高职代会运行质量。要把着力点用于评估后采取的改进和提高措施上,用于促进职代会民主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上,要将是否促进公司改革、发展和稳定作为评估的重要依据。
3、职工公认的原则。职代会工作质量评价主体是本公司职工代表和职工群众,质量评估要走群众路线,广泛听取职工意见,把职工群众的评估意见作为分析问题、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
4、持续改进的原则。职代会工作质量评估制度的评估内容、评价标准、实施办法要根据新的情况、新的要求不断完善,体现职代会本身的与时俱进、持续发展。
(二)质量评估的重点内容
1、评估职代会职权的落实。重点评估职代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重大决策、发展规划和体制、机制等重要事项的知情权和审议建议权;对工资分配、奖惩制度方案、福利基金使用、生活福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审议通过权;对公司领导干部民主评议监督权;对职工董事、监事、平等协商职工代表的选举权等。
2、评估职代会制度的运作。重点评估职代会的各项制度是否健全,运作是否规范,落实是否到位,职工是否满意,职代会在审议通过决议、决定事项的民主性、公开性和程序性的情况,确保职代会民主程序的公正、合理与完整,约束超越职代会职权的随意行为,切实体现职代会职工群众监督机制的特性。
3、评估职代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重点评估经职代会按不同权限审议的方案或职代会形成的决议、决定付诸实施的情况。职代会表决通过的方案、制度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及其正确性,是否按规定的民主程序,经过充分协商并提请职代会审议。
4、评估职代会闭会期间工作落实。重点评估与职代会相适应的、健全的职工代表巡视、平等协商议题征集、合理化建议征集和办理、民主管理委员会活动、改革改制方案的预告和方案完善等民主管理组织网络的活动和民主管理建议。
5、评估职工代表的产生和管理。重点评估职工代表产生程序和结构比例;结合自身特点建立职工代表培训计划和考核办法;代表替补更换制度的建立和推行,保证职代会的正常运作;职工代表联系群众制度的建立和推行,提高代表参政议政的意见和水平,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职责。体现出会前代表能征集本部门选区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会中代表选区职工就方案的修改和完善提出建议和要求,会后对职代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及时向选区的职工群众宣传、讲解,并在选区职工中起带头模范作用。
(三)质量评估工作程序
1、质量评估分综合评估和专项评估两种方式。综合评估每届职代会开展一次,对本届职代会进行全面考核;专项评估一般每年开展一次,对当年职代会审议表决的某事项的民主程序、运作规范、落实情况等进行质量考评。
2、质量评估采用自评与接受上级检查考评相结合的方法。本级职代会的自评由公司组织实施,上级的考评按上级的要求开展。
3、要进行分类汇总,并提出改进的意见和措施。
4、质量评估结果和整改情况在下一次职代会上向代表报告,得到职代会的确认。
(四)质量评估方式
1、组织职工代表填写《职代会质量评估表》;
2、召开职工代表座谈或个别访谈;
3、统计汇总质量评估结果。
(五)质量评估工作的组织
1、公司建立职代会质量评估工作小组,成员由工会、党组织、行政方等相关部门代表组成,工会负责牵头职代会质量评估工作。
2、公司行政要重视和支持工会开展职代会质量评估工作,对研究提出的整改意见和措施要督查、指导,明确落实责任。
3、对质量评估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大研究和探索力度,使职代会制度更好地为协调公司劳动关系服务,为公司改革、发展和稳定服务。
以上制度由公司职代会通过后实施,具体条款由工会负责解释。
第四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关规定,为不断健全和加强本区国有及其国有控股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建设,依法促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推进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重要性
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是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代表职工行使参与企业决策权利、发挥监督作用的制度。凡依法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都应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科学发展观,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内容;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调动和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稳定的内在需要。各级组织都要充分认识推进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自觉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好落实。
(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人选的基本条件
1、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公司职工;
2、遵纪守法,办事公道,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为职工群众信赖和拥护;
3、熟悉企业经营管理或具有相关的工作经验,有一定的参与经营决策和协调沟通的能力。
4、未担(兼)任工会主席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中规定的不能担任或兼任董事、监事的人员,不得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人选的产生程序
1、董事会中职工董事与监事会中职工监事的人数和比例应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职工董事的人数一般应占公司董事会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一;董事会成员人数较少的,其职工董事至少1人。职工监事的人数不得少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或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提名,公司党组织审核,并报告上级工会;没有党组织的公司可由上一级工会组织审核。工会主席一般应作为职工董事候选人,工会副主席一般应作为职工监事候选人,也可以是公司其他职工代表。
3、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必须获得全体会议代表过半数选票方可当选。
4、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工会、有关部门和机构备案,并与其他内部董事、监事一同履行有关手续。
5、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与其他董事和监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四)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享有与其他董事、监事同等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并履行下列职责:
1、应经常或定期深入到职工群众中听取意见和建议。
2、在董事会、监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应认真履行职责,代表职工行使权利,充分发表意见。
3、职工董事在董事会讨论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时,应如实反映职工要求,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董事会研究确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时,要如实反映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公司管理人员的情况。
4、职工监事要定期监督检查职工各项保险基金的提取、缴纳,以及职工工资、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福利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5、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有权向上级工会、有关部门和机构反映有关情况。
6、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要向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负责。积极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有关活动,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有关决议,在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按照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相关决定发表意见。应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工作,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质询。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每年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五)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替补和罢免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因退休或离职的,其任职资格自行终止。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空缺应及时进行补选,空缺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罢免:
(1)对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年度考核评价结果较差、民主评议不称职的应予罢免;
(2)对公司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参与公司编造虚假报告;
(3)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4)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或者为自己及他人从事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的;
(5)不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工作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的;
(6)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予罢免的行为。
3、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须由本公司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十分之一以上全体职工联名提出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罢免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后,由主席团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表决,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须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过半数的职工代表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须经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罢免决议应经本公司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审核备案后,由公司履行解聘手续。
(六)加强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工作的领导
1、各级工会要加强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工作的领导,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开展工作提供好服务。注意及时总结、交流工作经验,积极研究解决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分类指导,不断夯实基础工作,推动企业重视关心、支持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工作,为做好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工作创造条件。
2、要协调有关方面不断建立、健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各项工作制度,一是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调查研究制度,要注重与职工(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小组)活动、职工代表的巡视检查、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调研检查等活动有机结合。二是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民主评议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要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履职情况,并接受职工代表的质询,职工(代表)大会要每年组织职工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情况是否称职进行民主评议。三是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学习培训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整体素质。四是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议事参谋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专门委员会(小组)或“智囊团”、“议事会”等形式,积极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提供信息咨询和指导服务。
3、加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队伍的建设,不断优化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成员结构,提高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成员素质,努力形成结构合理、有经验、素质高、能认真履行职责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成员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