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关心、教育、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共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和市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集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集团全体中层经营管理者,包括集团公司本部各职能中心负责人、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主要党政负责人、外派中层经营管理者。
第三条 谈话内容主要有任前廉政谈会、任中谈话、信访谈话、诫勉谈话。
第四条 根据集团党委要求和具体情况,由集团公司党委主要负责人、纪委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分别负责相关谈话。
第五条 任前廉政谈话
任前廉政谈话教育是对新提任至企业中层管理岗位及调任其他中层管理岗位的同志进行的任前廉政谈话教育。经集团公司党委讨论同意后,由集团公司纪委主要负责人实施谈话。
(一)任前廉政谈话教育的主要内容:
1、 遵守党纪政纪,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及有关廉洁自律的要求;
2、 新任职岗位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职责;
3、 新任职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4、 听取谈话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5、 其他需要谈话的内容。
(二)任前廉政谈话教育的要求:
任前廉政谈话教育要重点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廉洁从业教育,明确在新任岗位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职责和要求,使企业领导人员牢固树立廉洁自律意识,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做到廉洁从业。
第六条 任中谈话
任中谈话是集团公司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与在任企业中层经营管理者交流思想、沟通情况、交换意见、促进工作的谈话。任中谈话可结合考核、奖惩或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也可结合集团党政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进行。任中谈话也可根据企业中层领导人员本人要求进行,凡中层领导人员向集团公司党政班子领导人员提出谈话要求的,应适时安排。
(一)任中谈话主要内容: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2、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况;
3、领导干部本人学习、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4、反馈对企业中层领导人员的考核情况;
5、其他需要沟通交流的情况。
(二)任中谈话要求:
任中谈话要注意思想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对谈话对象的成绩和优点,应充分肯定,予以鼓励。对因工作方法、领导水平造成群众反映较大的问题,应及时提醒,帮助改进。
第七条 信访谈话
信访谈话是集团公司纪委根据群众举报反映中层领导人员问题的信访件,对其中确需提醒注意或因匿名等原因无法查实的,与其本人了解情况、保护干部的谈话。
(一)信访谈话的主要内容;
1、要求谈话对象说明情况;
2、听取谈话对象的意见;
3、根据需要,要求谈话对象就信访件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必要时可要求谈话对象作出书面说明并署名。
(二)信访谈话要求:
信访谈话要注重对谈话结果的分析和运用,做好材料的整理移交和保存,督查处理意见落实到位。对于经了解核实,属反映失实或被谈话人不存在违纪行为及不廉洁问题的,必要时,在适当的场合,给予解释、说明或澄清;对于经调查属实的,对被谈话人提醒或批评教育,督促自查自纠,责令限期整改;对于经信访谈话,发现被谈话人存在严重违纪行为或抵制谈话、拒绝如实说明情况,需进一步追究纪律责任的,在办理相应手续后,按照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诫勉谈话
诫勉谈话是集团公司纪委发现中层领导人员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选人用人、廉洁从业等方面存在苗头性问题,及时对其进行教育告诫的谈话。
(一)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
1、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所存在的问题;
2、要求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或说明;
3、区别不同情况,对谈话对象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提出整改措施的书面报告,报集团纪委。
(二)诫勉谈话要求:
诫勉谈话应明确指出本人需要注意的问题,认真听取本人对有关问题的说明及表态。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应及时提醒,帮助纠正。对发现的突出问题,要及时研究或者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接受诫勉谈话的领导人员,应当实事求是地向组织作出说明,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上级要求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领导人员进行诫勉谈话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按集团中层领导人员管理权限由集团纪委或组织人事部门报集团党委批准。
诫勉谈话记录(须经本人核实)和诫勉谈话对象的书面报告由集团纪委留存保管。有关工作人员对诫勉谈话的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迷、泄密者要严肃处理和区纪委应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跟踪了解。经诫勉谈话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或建议给予组织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经集团公司党委会讨论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纪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