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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企业领导人员等上交礼金、礼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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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领导人员等上交礼金、礼品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国有企业廉政建设,参照上级有关文件,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集团公司中层以上经营管理者,包括集团领导班子成员、企业领导人员(集团公司本部各职能中心负责人、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主要党政负责人、外派经营管理者)在国内外交往(不含亲友之间的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馈赠。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须登记上交。

第三条   个人登记上交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自收受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的,自回单位之日起)一个月之内由本人到本单位纪检部门进行登记,填写“礼金、礼品上交登记表”(附件一),连同应上缴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交本单位负责礼品登记工作的部门。

第四条   收交的礼品由登记部门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金银饰品、高档耐用物品由各单位登记后,经集团公司纪委送区纪委监察委,按照《上海市财产拍卖规定》,并参照《上海市监察机关追缴财物的保管处理办法》统一处理。

二、现金由本单位登记后,交集团公司纪委转入集团公司财务部门划入集团公司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三、有价证券在向发售单位退回有困难的情况下,可由本单位统一购置用于公益捐赠或购置用于单位办公和其他公务活动的物品,经登记入账后使用。

四、适宜办公用的物品经单位领导批准并登记入账后,可留本单位使用。

五、高级工艺品经登记入账后,可留在本单位陈列。

六、一般的日用品经登记批准后,可用作奖品、慰问品、捐赠品,也可折价处理给受礼人或本单位职工。食品、烟酒、水果类礼物,可折价处理给受礼人或留归其所在单位用于公务活动。

第五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礼品的管理,及时填写“上交礼品登记表”(附表二),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并每半年将“上交礼金、礼品汇总报表”(附件三)报送集团公司纪委。集团公司纪委将按照规定及时向区国资委纪委上报半年度、年度汇总报表。

第六条   各单位执行本细则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如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对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条   各单位党组织负责人要对本单位有关人员执行礼品登记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上交礼品的登记、处理情况,可在本单位通过适当形式予以公布。

第八条   集团公司纪委负责对各单位执行礼金、礼品登记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相关工作对基层单位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第九条   本规定经集团公司党委会讨论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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