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办法
首页 > 党建手册
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促进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共上海城开(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应该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

(二)分级考核原则,集团党委负责对集团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考核,集团党委向下考核一级;

(三)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原则;

(四)切实将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人员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对象是:集团党政领导班子;集团各基层党组织负责人;集团下属全资、控股公司行政领导班子;集团外派参股公司领导成员;集团本部职能中心领导成员。重点是集团公司党政领导班子和集团中层党政正职。

第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对领导班子的考核内容: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及集团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加强班子民主集中制建设,尤其是坚持集体讨论决定企业的“三重一大”(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

(三)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建立和完善企业的科学决策机制、财务监管机制、预算管理机制、比价采购机制、民主管理机制等五项监督制约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党纪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勤政教育。

(五)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党风廉政制度实施办法和贯彻意见,并抓好落实。

(六)履行监督职责,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七)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八)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其他情况。

二、对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

(一)按照分工,主持抓好分管单位和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二)主持或参与搞好本级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认真召开(参加)领导干部民主会的情况。

(三)教育、监督分管单位和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的情况。

(四)本人遵守党纪、政纪和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遵守中纪委对企业领导人员提出的“老五条”、“新五条”要求的情况,配偶、子女遵纪守法的情况。

(五)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在集团党委领导下进行,由集团纪委、党办、审计法务中心、营销企划中心、行政人力资源中心等部门组成考核组。必要时也可由集团纪委组织专项考核。

第六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要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任期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相结合。

还要加强平时对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监督,平时的检查监督由集团纪委负责,检查监督中了解、掌握的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标准按责任内容和实际履行情况,划分为“好”、“较好”、“一般”、和“差”四个等次。

一、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考核标准。

(一)“好”的标准是:(1)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明确并狠抓落实,分工具体措施得力;(2)坚持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企业的“三重一大”问题,对决策的内容、形式、程序、监督有明确的规定,没有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三重一大”问题的情况;(3)领导班子成员自觉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群众反映好;(4)考核年度内管辖范围没有发生大案要案,或虽有较大案件发生,但能及时、果断地进行查处;(5)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发挥了明显的促进作用。

(二)“较好”的标准是:(1)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明确并狠抓落实,分工较具体,措施较得力;(2)坚持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企业的“三重一大”问题,对决策的内容、形式、程序、监督有较明确的规定,(3)领导班子成员能自觉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群众反映较好;(4)考核年度内管辖范围没有发生较大案件,或虽有较大案件发生,但能及时、认真地进行查处;(5)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经营管理工作能够结合,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三)“一般”的标准是:(1)进行了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分解,但分工不够具体,措施一般;(2)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企业的“三重一大”问题未形成制度,对决策的内容、形式、程序、监督没有明确的规定,存在个人或少数人拍板决定的现象;(3)领导班子成员中存在一些不廉洁问题尚不够党纪政纪处分,群众有一定的反映;(4)考核年度内管辖范围发生重大案件能够进行查处,但力度不大;(5)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精神文明建设和经营管理工作结合一般。

(四)“差”的标准是:(1)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重视,职责不明确,分工不具体,落实不到位;(2)对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企业的“三重一大”问题的规定执行不力,经常是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企业的“三重一大”;(3)领导班子成员中存在较多不廉洁问题,或班子个别成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群众反映较大;(4)考核年度内管辖范围发生重大案件,没有及时、认真地进行查处;(5)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相脱离,致使部分工作受到明显影响。

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考核标准。

(一)“好”的标准是:(1)自觉遵守企业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和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对配偶、子女要求严格,表率作用突出;(2)所分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完成好,至少有一项工作比较突出,并受到集团以上主管部门的表彰;(3)分管工作中涉及党风廉政建设的内容严格把关,职责范围内没有发生较大违纪违法问题,或对发现的问题能够进行及时、认真的处理;(4)主持或参与搞好本级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表现突出。

(二)“较好”的标准是:(1)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和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对配偶、子女要求严格,表率作用好;(2)所分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完成较好;(3)分管工作中涉及党风廉政建设的内容把关较好,职责范围内没有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或对发现的问题能够进行及时、认真的处理;(4)主持或参与本级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表现较好。

(三)“一般”的标准是:(1)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和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本人及配偶、子女没有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2)基本完成所分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3)职责范围内没有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或发现问题后查处不够及时;(4)能够主持或参与本级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表现一般。

(四)“差”的标准是:(1)本人因存在不廉洁问题受到“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或处理,或因对配偶、子女要求不严,发生违法违纪问题;(2)未完成所分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或完成得不好,受到上级批评;(3)对分管工作中涉及党风廉政建设的内容把关不严或严重失职、污职,所在职责范围内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或对发现的问题不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造成严重后果;(4)没有或不认真主持或参与本级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

三、评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等次,可以通过综合分析各项考核指标进行确定。对上述各项考核标准,其中一项以上成效特别突出的,可向上进一个等次;一项以上问题突出,后果特别严重的,可向下降一个等次。

第八条   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的程序。

(一)审阅总结汇报和述职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与集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同步进行。集团党委下属党组织、集团下属全资、控股公司及集团中层正职在年度总结和年度述职报告中都要对照责任,报告自己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和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情况。在接受纪检组织的专项考核时,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都要提供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的专题汇报材料。

(二)查阅有关资料。查阅范围:包括领导班子专门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讨论决策的会议记录,制发的有关文件、制度,有关信访来访登记、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和实施责任追究情况,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收入申报、礼品上缴登记、业务招待费等资料。

(三)组织民主测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与干部实绩考核同步进行时,与干部实绩考核中涉及的其它内容一并进行测评;在纪委组织的专项考核时,也要在适当范围内组织民主测评。

(四)采取召开座谈会或个别访谈的方式听取意见,了解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个人述职报告的真实程度和有关情况。

第九条   考核组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要根据考核结果,对照本考核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标准,对被除数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提出等次建议。

第十条   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力度大,效果非常明显,或个人廉洁自律特别突出的,考核组要提出建议由上级组织给予表彰、奖励,并作为选拔作用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为“一般”,“差”等次的,干部实绩综合评价均不得评为“优秀”,并分别由集团纪委负责同志对该领导班子正职,或由领导班子正职对该领导干部进行戒勉谈话。领导班子被评为“差”的,应对该领导班子进行必要的调整,该班子正职不得继续担任重要职务;领导干部连续两年被评为“差”的,须进行组织处理。

第十二条   考核中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的,考核组要及时向集团党委报告,由党委责成纪委立案调查。

第十三条   考核组须将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结果材料报集团党委。

第十四条   各单位、各部门在自行组织总结、考核时,必须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列为重要内容之一,并与企业经营管理目标一并进行总结、考核。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集团公司党委会讨论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集团党委(200322号文件下发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办法(试行)》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共上海城开(集团)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