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遵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办法》和徐汇区委、区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结合上海城开集团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上海市委、市政府及徐汇区委、区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和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和下属企业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重要内容,纳入集团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一把手负总责,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依照领导干部工作职责和各部门工作职能,合理分解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五条
坚持上海城开集团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各部门的协作和配合,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
集团公司党委、董事会、总裁办公室和集团公司下属基层党组织、董事会、经理室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集团公司党委、董事会、总裁办公室和集团公司下属基层党组织、董事会、经理室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内容详见上海城开集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责任分解。附件1)
第七条
集团公司党委、董事会、总裁办公室及下属基层党组织、董事会、经理室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上海市委、市政府和徐汇区委、区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总结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
(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要求,完善和深化企业“三重一大”(
企业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必须经集体讨论)、“五项监督制约机制”(科学决策机制、财务监管机制、预算管理机制、比价采购机制、民主管理机制)的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党纪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勤政教育,坚持每年由集团党委组织对中层干部及全体党员进行一次培训的制度。
(四)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党风廉政制度实施办法和贯彻意见,并抓好落实。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包括中纪委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提出的“老五条”和“新五条”要求(详见附件2)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严格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和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八条
集团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各单位、各部门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集团党委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报区委、区政府及区国资党委。
第九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第十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纪委负责对集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办法》和徐汇区委、区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试行),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经济损失,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治理的;
(三)违反党管干部原则和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或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人的;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六)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利用该领导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获取非法利益,造成恶劣影响,领导干部对配偶、子女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包庇、纵容的;
(七)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反腐败工作敷衍搪塞、不抓不管。以致发生大案要案,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四条 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第十五条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本集团领导班子及各部门、各下属全资、控股等企业。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经集团公司党委会讨论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集团党委(2003)22号文件下发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废止。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共上海城开(集团)有限公司纪律检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